30 秒先看懂
兩組意見,立場要分開看
- 案件是 OpenAI 著作權合併訴訟。包括《紐約時報》等提起的案件,文件在紐約南區聯邦法院登錄;不是 Suno 案的判決。
- RIAA、NMPA 等支持原告。這組擬議意見反對被告的合理使用抗辯,並主張 AI 訓練授權市場值得納入考量。
- MAC、HCF 等的參與範圍不同。他們申請就辨識權利、授權及同意機制提供實務背景,明確不就簡易判決動議的最終結果表態。
「音樂組織向法院提交意見」是一個共同事件,但不能把所有簽署人寫成同一立場。先看文件由誰提出、希望法院考慮什麼。
01 / 支持原告的一組
RIAA、NMPA 等反對合理使用抗辯
10 月 30 日登錄的 Doc. 2393-1,是 RIAA、NMPA、ASCAP、BMI 等九個音樂組織的擬議法院之友意見。他們支持原告,反對本案被告的合理使用抗辯,並以既有音樂授權安排說明授權市場的可行性。這是組織的法律論述,不能寫成法院已接受其立場或所有 AI 訓練均被判違法。查核文件 ↗
02 / 聚焦授權機制的一組
MAC、HCF 等明確不主張最終裁決結果
同日 Doc. 2430 是 HCF、CAA、MAC 等申請提交意見的理由書。文件聚焦權利辨識、清權與大規模授權的可行性,以及機器可讀的同意機制;並明載不對雙方簡易判決動議的最終處置表態。它不是 RIAA 那一組的共同簽署文件,也不能據此宣稱這組已支持任何一方勝訴。查核文件 ↗
RIAA/NMPA 等
支持原告
反對被告的合理使用抗辯。
MAC/HCF 等
授權實務
不就簡易判決最終結果表態。
文件層次
意見與申請
組織陳述不等於法院認定。
換你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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